多元解纷案例库是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多元解纷类案例检索平台,收录由全国四级法院和部委、调解组织经过层报后评选入库的具有参考示范作用的案例。
日前,记者从区法院获悉,由区法院报送的《张某与某旅行社旅游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程某等70余名学员家长与某教育培训机构合同纠纷调解案》两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案例一
法院+文化旅游委+旅调委联动
妥善化解未按约定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纠纷
该案可追溯至2024年4月16日,张某一行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某市3日纯玩团”,并支付团费定金。张某到达旅游地后,因地接工作人员告知张某参加的是“购物团”而非“纯玩团”,双方发生争议。
张某遂投诉至区文化旅游委,要求某旅行社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团费定金。接到投诉后,区文化旅游委邀请区法院和区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旅调委”)共同开展纠纷化解工作。
经了解,双方主要争议点在于:某旅行社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张某认为某旅行社实际提供的旅游服务是“购物团”而非“纯玩团”,其未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某旅行社则认为其虽然收取了定金,但已经把张某一行人从出发地运送至目的地,耗费了一定的经营成本,不同意双倍退还张某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6条、第5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条,区法院、区文化旅游委及旅调委共同分析认为,某旅行社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但考虑到某旅行社已实际将张某一行人从出发地安全运送至目的地,耗费了相应的人力、油费、过路费等经营成本,调解员适时灵活运用“背靠背”调解方式,找准症结,对张某进行单独劝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劝说张某站在对方立场换位思考,引导双方积极协商、缩小分歧,努力寻求达成和解协议的最佳契合点。
通过多轮调解,张某同意旅行社仅需退还定金,双方达成和解。某旅行社当场向张某退还了定金,纠纷得到快速妥善化解。
区法院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积极发挥指导调解职能,运用好“法院+文化旅游委+旅调委”联动解纷机制,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发挥各自优势,查明旅游服务的提供情况,明确争议焦点,依据法律法规研判情况,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佳解决办法,并综合运用“背靠背”调解方式,找准症结,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形成共识,实现纠纷及时高效化解。
案例二
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
高效化解“预付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预付式”消费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消费类型,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存在商家跑路、资金链断裂等情况,由此导致此类纠纷多发易发,呈现涉及人数多、波及范围广等特点。《程某等70余名学员家长与某教育培训机构合同纠纷调解案》就是其中之一。
2020年,程某为其子向某培训机构预付了20万元课时费,其后消费了12.16万元。2023年6月,某培训机构出现经营困难,未再安排授课。程某多次向培训机构追索款项,被告知无法退回余款,故程某诉至区法院,要求退款并支付违约金。经了解,还有70余名学员面临同样情况,拟提起诉讼。
区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派给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11条,调解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全额退款以及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
经调查,调解员发现,本案涉及“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经营者与消费者”“未成年人与监护人”等多重身份特征,从身份入手能够有效掌握调解突破口,故与区法院沟通后启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多元解纷机制,邀请教育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开展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此前法院已就类似案件作出生效判决,遂以其中一案作为类案“示范判决”,向学员家长释明法院裁判标准,对部分超过合同履行期无法全额退款的特殊情况作了说明,对某培训机构当前财产状况无力承担违约金的现状作了分析。
同时,调解员也向某培训机构剖析了不履行退款义务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各方共同努力下,40名家长当场与某培训机构达成和解协议,某培训机构退还未消费款项,其余家长也表示可以按照调解方案处理。最终,70余名学员家长与某培训机构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某培训机构退还剩余未消费款项。
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法院通过厘清当事人之间复杂的身份关系,立足案件特殊性,快速启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多元解纷机制,联合教育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开展调解,既发挥行业主管单位职能优势,又立足更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多调联动,形成解纷合力。同时,用好“示范判决”机制,以类案生效判决为指引,快速化解双方争议,促推学员家长与某培训机构就调解方案尽快达成共识,为高效解决“预付式”消费纠纷提供有益借鉴。
记者 黄清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