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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一)

  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满足了社会多元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但与此同时,由于民间借贷存在自发性、分散性、随意性等问题,导致民间借贷风险频发、高发,大量诉讼进入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共同梳理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联合发布十五条法律风险防控提示。具体要点如下:

  ●针对借据书写、资金出借、利息支付、借款返还等借贷节点常见法律风险作出提示,引导借贷双方树立规范意识。

  ●聚焦信贷资金转借、职业放贷以及“套路贷”犯罪等热点问题,从法律效力评价、责任后果承担以及权利救济途径等给予指引。

  ●通过风险预警、行为引导,督促借贷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借贷活动,有效防范化解法律风险,推动类案诉源治理,促进民间融资市场健康运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这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提示”干货满满,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借据书写应规范

  1.借条上应正确书写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标准等信息。

  2.以现金方式出借的应当在借条中清楚载明已收到的现金款项金额。

  3.有多个借款人的应当在借条上逐一列明借款人身份。

  4.为借款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担保人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并明确保证责任形式。

  5.仅在借条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身份的,不能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债权凭据妥保管

  借条、欠条等书面凭据是出借人主张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以现金交付借款的情形下,上述凭据通常是证明借款成立的直接依据。出借人应当妥善保管债权凭据,在凭据遗失或者损毁后,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人补签借条、欠条予以补救,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形式与借款人确认固定债权金额,避免因债权凭据缺失产生诉讼风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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