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三项社会保险实行阶段性减免
本报讯 (记者 姚延洋)3月25日,记者从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获悉,我区将对辖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实行阶段性减免。
据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2月至6月,免征全区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区各类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中小微企业2月至6月,大型企业2月至4月),可申请缓缴从2月开始的当期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期最长可延长6个月(即:2月应缴费最长可延长至7月,3月应缴费最长可延长至8月,依此类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享受减免政策的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无需企业申报审批,由区人力社保局直接办理。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需提交征收期延长申请。另外,企业(单位)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的,多缴的部分可以抵缴下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或选择退费。
疫情期间新开工项目可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本报讯 (记者 姚延洋)3月23日,记者从区人力社保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获悉,我区疫情期间新开工项目可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即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能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切实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建筑领域的健康发展。
区人力社保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此前政策,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承诺一个月内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根据此次疫情期间出台的政策,5月3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不需承诺,不需申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顺延至6月30日前缴纳。辖区内的市管工程项目可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政务服务中心6号窗口申请;我区管辖的工程项目向区人力社保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
“由于疫情影响,我们晚开工了近一个月时间,还好出台了可暂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政策,帮助我们渡过难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奎星楼A组团改建和装饰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刘坤伦说,项目部在3月10日办理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按照要求,项目部原本应该在一个月之内缴纳200余万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现在延迟上交近4个月,极大缓解了资金压力,能让项目更健康的发展。
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区共有3个项目、5家单位申请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涉及金额612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