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旧城区改建项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是指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项目。学校、道路建设等公益性征收项目不属于旧城区改建项目。
问:旧城区改建项目在程序上主要有哪些变化?
1.新增事前征求意见程序
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针对旧城区改建项目,渝中区房屋征收部门会书面征求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旧城区改建项目启动房屋征收程序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在拟征收范围内,同意旧城区改建的所有权专有部分面积(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面积)的占比超过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2)在拟征收范围内,同意旧城区改建的户数占比超过总户数的三分之二。
2.新增预先签订协议程序
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重庆市渝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旧城区改建项目,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渝中区房屋征收部门会与被征收人预先签订附有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预先签订协议的户数占比达不到总户数的90%,房屋征收程序将会终止。